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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请假提早下班,出车祸后是否属于工伤?

网友咨询某公司正常下班时间是下午六点,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登录中顾连云港律师网http://www.9ask.cn/lianyungang/,前几天,该公司员工武某下午四点多钟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自行回家,路上发生同等责任(后附注解)的交通事故。请问:他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武某能否认定为工伤,我们先看看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

  其一,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因此,可以从该条规定中看出,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三大限定: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三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那么,未请假早退回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呢?

  专家认为,结合实际情况和多数案例,一般情况下,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主要理由和参照依据有:

  1、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前面已经提到,工伤认定一般不追究伤害事件的原因、程度和性质。除非工伤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给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中已经明确。复函内容为:你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注: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已将“机动车事故”修改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川高法[2006]436号)第二十一条曾有过类似规定:认定职工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须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 “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武某符合认定工伤的3个要件,应予认定工伤。

  (注: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各方均负相等的责任,一般是出现在各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关于赔偿方式: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

  来源:法务之家等

  审读:汐 颜

jnzgflw 发表于 2016/11/17 14:41:37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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