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天学习有感
这个礼拜天下雨,在家里整理我自己订的《建设监理》杂志,其中有一期中的一篇文章:“关于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具有罚款权的问题”值得作为建设单位思考。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有处罚权的主体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现场工人违反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条文和施工现场不文明现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又如何处理呢?可不可以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规定,如何处理。是否只能有索赔权,那么又如何进行索赔?
施工单位针对工人的不文明现象、不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有罚款权。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能否在工程开始施工之前,就讨论形成一个现场管理规定,然后根据现场管理规定来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