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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价格形式改革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6/29 17:01:54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本企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出本企业拟完成招标工程的承包价格。

  ⑶中标价格形成阶段。在评标、定标时,招标单位对各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综合比较,择优选定中标单位。被选定的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则转化为招标工程的中标价格。⑶中标价格形成阶段。在评标、定标时,招标单位对各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综合比较,择优选定中标单位。被选定的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则转化为招标工程的中标价格。中标价格或经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协商修正的中标价格列入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价格条款,则成为工程合同价格。

  ⑷结算价格形成阶段。招标工程竣工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根据工程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条款中规定的材料价格变动计算办法和奖惩办法,形成工程结算价格。工程结算价格是工程商品的最终实际价格。

  目前我国正在试行并推广的工程招标投标价格,属于国家指导性价格,是在最高限价范围、国家指导下的竞争性价格。在这种价格形式中,国家和企业是工程价格的双重决策主体。价格形成三个特征:首先是计划控制性。作为评标基础的标底价格要按国家工程管理部门规定的施工定额和有关取费标准制定,标底价格的最高数额受到国家批准的工程概算控制。其次是国家指导性。国家工程招标管理部门要对标底价格进行审查,管理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直接监督、指导大中型工程的招标、投标、评标和决标过程。再次是竞争性。投标单位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条件和经营状况确定投标报价,并以价格作为竞争承包工程的手段。招标单位可以在标底价格的基础上,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和工程中标价格。

  工程招标投标价格在交换形式上,与交换双方择优选择买卖双方的工程商品交易方式相适应;在管理体制上,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管理制度相适应。因此,招标投标价格形式具有适应现代工程管理和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双重优越性,是一种比较好的工程价格形式。今后改革的任务,是进一步处理好国家和企业在决策权方面的关系,建立更加合理的管理制度。

  三、我国工程价格形式的继续改革

  我国工程价格形式的继续改革,我们认为,工程价格形式的选择,既要符合工程价格形成规律的要求,又要有利于工程价格管理目标的实现,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工程建设再生产的良性循环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新的工程价格形式,要起到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1.有助于工程价格的形成符合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发挥价格杠杆对工程商品供求的调节作用。

  2.有助于有效地发挥国家对工程价格的管理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对工程价格的方针政策。

  3.有助于提高国家、企业、工程商品买卖双方对工程建设成本和工程价格的双向控制和约束,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趋向基本建成阶段,传统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概预算并加签证价格形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条件、新情况下的要求,必须以适应新条件的工程价格形式取而代之。改革开放以来新产生的预算包干价格形式和招标投保价格形式已显示出它的积极作用,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必须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其逐步完善。我们还要根据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国有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创造出新的工程价格形式。根据上述价格形式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后发展,我们认为,我国工程价格形式改革的方向是:国家定价的预算包干价格形式、国家指导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和国家调控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并存,根据工程项目投资性质选用。

  我们提出的国家调控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是指在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控下,由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市场中工程商品供求关系变化自由协商工程价格。其价格的形成,可以不受国家工程价格管理部门的直接干预,而是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承发包双方协商形成。它既由国家工程价格管理部门对工程价格进行间接调控,贯彻落实国家工程价格的方针政策,又给价值规律以充分发挥作用的余地,以活跃工程市场,满足工程投资的需要。 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相比,国家调控的工程招标投标价格的特点是:

  ⑴自发形成。应由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自身的物质劳动消耗、供求状况等协商议定,不受国家计划控制。

  ⑵自发波动。随着工程市场供求的不断变化,工程价格经常处于上升或下降的波动之中。

  ⑶自发调节。通过价格的波动,自发调节着工程商品的品种和生产数量,以保持工程投资与工程生产能力的平衡。

  国家调控的招标投标价格经常处于不稳定之中,但从较长时期看,其价格仍然是围绕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工程价值而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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