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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项目建设模式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国际经济合作》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1-4 14:17:20
够让这些收益人来补偿假设成本的话,就不必使用政府的强制征税的方法了。

  第二,随着公众对公共设施的需求与日俱增,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越来越多,如果这些工程都必须由完全由政府建设的话,政府必将要征收更多的税收,而政府本身机构的规模也将愈加膨胀。过多的税收会影响市场的活力,而且也减少了手头缺钱的公众进行福利选择的机会,而且,对于一个掌握着数量如此巨大的政府来说,它自我膨胀的欲望会愈加强烈,对政府的约束和监督将变得更加困难。况且,对于对公共设施的无穷无尽的需求而言,整个社会的资源和能力都是有限的,而政府为追求政绩总趋向于竭力满足所有的需求,对于那些需求并不急切的工程来说也是如此,这样将会导致整个社会资源的枯竭。

  第三,政府的税收还发挥着整个社会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征收越多,这种收入再分配的效果就越明显,就在社会公平的问题上产生更大的影响。政府因为要进行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向公民征税,必须考虑到各社会阶层的承受能力,必须保证他们的公平。这种收入再分配的行为是强制性的,政府的大规模税收却很难完成维护社会公平的任务,这往往由于某些强大的利益集团和“体制内”的既得利益者的影响而使该任务发生偏差。

  第四,那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这可以推广到上一级政府和它的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在集权制的政府体制下,往往会出现一个严重影响社会公平的情况,那就是上级政府集中其下属的所有政府的税收来建设某一个地区的公共工程,而那个地区往往就是该上级政府的驻地。这相当于该政府辖区内所有的公民都在为该政府驻地的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买单,却没有和该驻地的居民一样可以享受到这些公共设施带来的福利。这是不公平的。这会引起地区间的发展差距,而引发这种差距的原因竟然是由于上级政府对其直接驻地的偏爱(当然该政府的工作人员就是这些公共设施的收益者),这是让人难以接受的。在我国,严重的城乡差距就是这样的一个明显的例子。

  因此,如果所有公共工程项目都由政府来建设,将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还会带来潜在的对社会公平的不利影响。

  2. 社会主导的建设模式

  由社会主导的建设模式,就是由政府以外的其他公共组织来代替政府在公共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角色。

  政府以外的其他公共组织就是指公民社会中那些各式各样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本文认为,在社会主导的建设模式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的那些公共组织可以依据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组织成员是否有直接利益关系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其一为自治型的公共组织,另一则为慈善型的公共组织。

  (1)自治型公共组织主导的建设模式

  自治型的公共组织由社会上各色各样的人组成,虽然大体来说,某个组织的成员在社会身份上总会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但他们毕竟从事着不同的职业,有着不尽相同的教育背景和收入,甚至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一般居住在同一社区的情况会更常见)。这些组织或许有常设的机构和专职的工作人员,或许根本就没有,而只是一个松散的利益同盟。一般他们不具有从事公共工程项目施工的生产能力,因此工程的施工还得由公共企业或者私人企业进行。他们一般会拥有建成后的设施的产权并负责日常的经营维护,最关键的是,这些公共组织将承担建设成本,而资金的来源则是组织成员的捐献。它们的成员往往会是这些公共工程建成后的受益者。他们倾向于投入到那些产权界定清晰的具有强烈的俱乐部产品性质的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去,比如他们所属的社区的学校、医院或者公共图书馆等等。

  很显然,由社会主导的建设模式的实质在于:与政府主导的模式相比,前者更直接地明确了由工程的受益者承担建设成本的原则,由相关的社会成员以协商合作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做出贡献,而不是由政府向全体公民强制性地征取税收。由于这些组织的成员的出资额是他们内部协商决定的,这有利于更深层次的社会公平的实现,即每个人依据其经济能力对公共设施的提供进行适当的成本补偿。

  总之,相对于政府,这种以利益和邻里关系为基础结成的互助和自治性质的组织显然是松散的,不太可能对其工作效率抱有过大的期望。而且他们愿意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往往只是集中在较小范围内的小型工程。

  (2)慈善型公共组织主导的建设模式

  至于慈善型的公共组织,他们的投资于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并非是由于他们的成员会受益于这些公共设施,而是出于一种利他主义的情结。“慈善”或者“利他主义”这样的描述或许会和经济学上理性、自利的经济人假设产生矛盾。利他主义者们虽然不追求对于他们付出的成本的经济补偿,但是同样却可以获得内心的幸福和满足,这和消费产品所获得的内心满足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得到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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